如果我们考虑到拒斥情感主义的另外两个理由,就不难理解这种理论为什么会在上述批评面前显得如此脆弱。作为关于某类句型之意义的理论,情感主义从一开始就从事了一项不可能完成的工作,因为它致力于将两种表达描述为在意义上是等同的。但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这两种表达在我们语言中的特定功能主要源于彼此之间的对比与区别。我已指出,我们有很好的理由在我所谓的个人偏好的表达与评价性的(包括道德的)表达之间做出区分。我还引证说,前一种言说所可能具有的任何说服力都取决于是谁向谁说的,而后一种言说的说服力并不同样依赖于言说的语境。这似乎足以表明,这两类表达在意义上存在着某种巨大的差异;而情感主义理论则想把它们的意义等同起来。这不只是一个错误;这是一个需要解释的错误。在被视为一种意义理论的情感主义理论的第三个缺点里能够找到解释的迹象。
如我们所见,情感主义理论旨在成为一种有关句子意义的理论;但是,从特征上讲,情感或态度的表达是一种无关乎句子意义而只关乎其在具体情境中的使用的功能。可用G.赖尔所举的例子说明这一点:恼怒的教师可以通过冲着刚做错一道算术题的小男孩叫喊“7×7=49”来发泄他的情感。可是,用这个句子来表达情感或态度与句子的意义没有任何关系。这就意味着我们不应该仅依据这些缺点去拒斥情感主义理论,而应该考虑,是否它本不应该作为有关某类表达之使用——被理解为目标或功能——的理论,而更应作为有关这些表达的意义——被理解为包括了弗雷格以“意义”与“指称”所指的一切——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