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存在论阐释非得与流俗解释取得一致吗?流俗解释在原则上存在论上不恰恰须得怀疑吗?既然此在首先与通常从操劳所及的事物方面来领会自己并把它的所有行为都解释为操劳,那它不是要以沉沦晦蔽的方式来解释它的存在的这种方式了吗?此在迷失于常人所操劳之事;那么,它所解释的存在方式不恰恰是它作为呼声要从这种迷失状态中收回的那种存在方式吗?日常生活把此在当作某种上到手头的东西来操劳、亦即加以管理结算的东西。“生活”是桩“经营”,也许赢利也许蚀本。
所以,考虑到此在本身的流俗存在方式,就无法担保源于这种存在方式的良知解释与依这种解释制定方向的良知理论已为这类阐释工作找到了适当的存在论视野。虽说如此,流俗的良知经验却也必定这样那样先于存在论就触到了这一现象。由此引申出两个方面:一方面,日常良知解释不能作为衡量某种存在论分析的“客观性”的最终标准;另一方面,存在论分析也不该对日常良知理解掉头不顾,不该越过基于这一理解的人类学、心理学和神学的良知理论。如果生存论分析从良知现象的根源处把这现象剖析清楚了,种种流俗解释就一定恰恰从这一分析而成为可理解的;特别是它们在何处错失良知现象以及它们为什么掩蔽良知现象也同时可以理解了。不过,从本书所讨论的问题看,良知分析只是为解决存在论基础问题服务的,所以,描述生存论良知阐释与流俗良知解释的联系的工作就只能满足于指出本质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