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有关影响产品销售、运输、分销和使用的政策规章和要求
一成员方将在有关产品销售、运输、分销和使用的政策规章方面的优惠待遇给予任何国家,无论该国是否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如在1988年智利与美国关于葡萄质量检验的纠纷中,智利认为美国要求智利出口的葡萄在入境后检查,墨西哥葡萄在出口前检查,这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第1条和第3条的规定。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的最惠国待遇
WTO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该原则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规则基本一致,最惠国待遇的义务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得到豁免。发展中国家在履行最惠国待遇义务上,享有一次性的、一定期限的过渡期,在此过渡期内,其最惠国待遇义务得到豁免,该期限最长为10年。在其他情况下,应按照一般的义务豁免规则豁免最惠国义务。
因此,服务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的特点是可以有例外清单,列明豁免的事项。豁免附在各自承诺表之后。但这种例外不应超过10年,或一成员方日后要求增加新的不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措施,则需得到世界贸易组织至少3/4成员方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