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那些相信伦理学的惟一任务就是确定善的概念,亦即建立一个或几个道德原则的人看来,完成了上述步骤也就是穷尽了伦理学的全部问题。于是,伦理学就是纯粹的“规范科学”,因为它的目的就在于发现一个由规范或规则组成的等级系列,这一系列的最高点是一个或几个道德原则,其较低水平的规范或规则可以用较高水平的来加以解释或“证明”。对于“为什么这个行为是道德的”这个问题,它可以给予这样的解释:“因为它符合于那些确定的规则。”如果有人进一步问:“为什么所有符合这条规则的行为都是道德的呢?”它就又可以解释说:“因为它们都符合那更高一级的规则。”只有涉及最高规范——涉及某个或某些道德原则,才不再可能有以这种方式来证明其根据的知识,即证明其为正当的知识。对于把伦理学仅仅看作规范科学的人来说,伦理学也就到此为止了。
(己)作为“规范科学”的伦理学
“规范科学”这个用语可能有什么意思,以及伦理学只能在什么意义上“证明”某个行为或评价那个行为,现在我们算是看清楚了。在康德以来的现代伦理学中,有一种屡见不鲜的看法认为,作为规范科学的伦理学完全不同于“事实科学”,它不是要问:“什么时候一个人被判定为善的?”或“为什么他被判定为善的?”这些问题涉及的只是事实和对事实的解释。它是要问:“凭什么道理那个被判定为善?”它并不费心去研究什么东西实际上被评价这样的问题,而是要问:“什么东西是可以评价的?什么东西是应该被评价的?”显然,这是些完全不同的问题。